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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孙慧颖、刘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孙慧颖,刘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民初963号原告XX,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孙慧颖,女,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刘晓光,男,住址同孙慧颖。原告XX与被告孙慧颖、刘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孙慧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5年3月18日,被告家中急用款,向原告借款106,000.00元,出具了借据,并约定尽快偿还,但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6,000.00元,并给付利息5,000.00元(按银行同期利息计至判决书的给付日期)。被告孙慧颖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辩称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刘晓光未做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据、证明。上述证据,被告孙慧颖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左右,被告因做生意及家庭用款借原告的两张银行信用卡透资使用,其中农业银行的信用卡透资100,000.00元,但到期未还款,造成原告的银行信用卡逾期,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银行偿还透资款、利息、罚息合计106,200.00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孙慧颖给原告出具106,000.00元的借据一张,但一直没有还款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孙慧颖认可借用原告银行信用卡透资用于生意及家庭生活并且未予偿还,原告有偿还农业银行信用卡透资款106,200.00元的凭证,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欠款106,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其计算标准尚达不到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故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慧颖、刘晓光共同偿还原告XX借款106,000.00元,支付利息5,000.00元,本息合计11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彪人民陪审员  王宇舟人民陪审员  陈延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