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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常福珍与侯全文、侯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福珍,侯全文,侯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659号原告:常福珍,男,194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帅,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被告:侯全文,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被告:侯许,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原告常福珍与被告侯全文、侯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常福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全文、侯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福珍对被告侯全文、侯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福珍负担。审判员  赵进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