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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特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月妹与李洪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月妹,李洪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特237号申请人:顾月妹,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李洪才,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李艳(系被申请人李洪才女儿),住同被申请人李洪才。申请人顾月妹申请认定李洪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月妹述称,被申请人李洪才于2013年被诊断为老年痴呆,一直靠持续服药以控制病情。为保护李洪才合法权益,故申请认定李洪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顾月妹担任其监护人。被申请人李洪才的法定代理人李艳,同意宣告李洪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担任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李洪才,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李洪才与申请人系夫妻,育有一独女叫李艳。李洪才之父李道林、母姜小妹均已去世。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顾月妹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李洪才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2017年6月21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洪才患XXX疾病性痴呆,非典型或混合型,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目前确无民事行为能力。另外,对李洪才有监护资格的顾月妹、李艳对李洪才的监护权也已进行了协商,均同意由申请人担任李洪才的监护人,故本院一并指定顾月妹对李洪才承担监护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洪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顾月妹为李洪才的监护人。鉴定费人民币2,100元,由申请人顾月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闵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菊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