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督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索南措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督124号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徐贵庆,男,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索南措,女,藏族,住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索南措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7日发出(2017)青2525民督12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索南措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住址,未能找到被申请人索南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525民督1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海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毛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