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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恢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于贺、王庆辉、孙杨硕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吉02**执恢837号申请人执行人杨秀珍,女,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于贺,男,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庆辉,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孙杨硕,男,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吉林市江城监狱干警,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杨秀珍与被执行人王庆辉、孙杨硕、于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庆辉、孙杨硕、于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1850.00元,执行费11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秀珍与被执行人王庆辉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庆辉实际给付申请人818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秀珍申请本院结案,执行费1128元由被执行人王庆辉向本院缴纳。经审查,申请人杨秀珍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