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8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新章与何周书、李己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章,何周书,李己英,郴州世通建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新章,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何周书,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李己英,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周书之妻。被执行人郴州世通建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周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章与被执行人何周书、李己英、郴州世通建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