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魏颖、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颖,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雷,徐州苏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李蕾,陈宝平,陈宝林,朱素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24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魏颖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珍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建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辉原审被告:徐州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原审被告:陈雷原审被告:徐州苏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立伟原审被告:李蕾,原审被告:陈宝平原审被告:陈宝林原审被告:朱素兰再审申请人魏颖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州苏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雷、李蕾、陈宝平、陈宝林、朱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商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颖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并未参与庭审也未参与调解;二、授权书不是再审申请人所签;三、再审申请人对保证内容一无所知,是基于欺诈受骗的基础上所签字,再审申请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审调解书并不是在合法和再审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的,授权书也并非再审申请人本人签字,不符合民事调解合法自愿的原则,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调解书调解内容是在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二、再审申请人认为其签字不属实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三、原调解书调解结果未加重再审申请人应承担的担保负担。综上,原调解书合法生效,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魏颖本人在原审庭审中未到庭亦未参与调解。陈颖主张其本人没有授权陈雷签署民事调解书,并对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有“魏颖”的字迹提出异议,要求对该字迹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申请鉴定的问题进行了释明,对授权委托书中“魏颖”的签名是否是本人所签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如确不是本人签字,本案原审审理程序即存在问题,应进入再审启动鉴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蔡可勇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