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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4237边恒涛与郭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恒涛,郭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237号申请执行人边恒涛,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郭凤祥,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边恒涛与被执行人郭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边恒涛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郭凤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边恒涛本息合计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郭凤祥负担,因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边恒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请人边恒涛于立案当天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0月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承接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0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工资卡账户,已裁定冻结。3.本院于2016年10月通过江苏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工商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4.2016年10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6年10月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执行款60000元,并已退给申请人。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查看无果,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华代理审判员  葛新磊代理审判员  徐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祁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