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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泽与邵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邵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726号原告:李泽,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住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娥,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邵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李泽承担。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