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范冬梅、陈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冬梅,陈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范冬梅,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陈肖,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执行的范冬梅申请执行陈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994号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