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谭爱梅与崔广立、李海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爱梅,崔广立,李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76号申请执行人谭爱梅,女,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崔广立,男,1972年10月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海艳,女,1975年4月20日生,满族,河源卫生院职工,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爱梅与被执行人崔广立、李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崔广立、李海艳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