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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谭爱梅与崔广立、李海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爱梅,崔广立,李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76号申请执行人谭爱梅,女,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崔广立,男,1972年10月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海艳,女,1975年4月20日生,满族,河源卫生院职工,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爱梅与被执行人崔广立、李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崔广立、李海艳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