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叶丽爱、黄传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232号申请执行叶丽爱,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6号,现住松溪县河东乡横垅村艾和茶具、家具斜对面,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黄传真,男,曾用名黄传相,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楼,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724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史跃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