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霍喜顺与魏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喜顺,魏书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648号原告:霍喜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杰。被告:魏书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喜顺与被告魏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原告霍喜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喜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喜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喜顺承担。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