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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霍喜顺与魏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喜顺,魏书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648号原告:霍喜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杰。被告:魏书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喜顺与被告魏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原告霍喜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喜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喜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喜顺承担。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