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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磊与陈鹏、陈广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磊,陈鹏,陈广营,安徽开天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19号原告:侯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鹏,男。被告:陈广营(系被告陈鹏之父),男.被告:安徽开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清颍路房改办综合楼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钧,经理。原告侯磊与被告陈鹏、陈广营、安徽开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侯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所欠原告工料(水泥)款1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安徽开天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世纪豪庭项目位于界首市界光路西侧原老看守所处,该项目负责人为马云龙、刘乾,被告安徽开天建筑有限公司将该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了被告陈鹏、陈广营。2014年2月份,原告通过刘乾介绍为被告陈鹏、陈广营所承包的外墙保温工程供应水泥,2014年5月9日经结算,被告陈鹏、陈广营欠原告水泥款17600元,当日,被告陈鹏为原告出具一份“领款单”,让原告拿着该领款单到被告安徽开天建筑有限公司“世纪豪庭”项目部账务处领款,领款事由是安徽开天建筑有限公司应付给陈鹏的“外墙保温工程款”。原告持此“领款单”去领款时,安徽开天建筑有限公司称外墙保温工程款已与陈鹏、陈广营结算清,公司不欠二人款。为此,原告回头找被告陈鹏、陈广营,其二人又称公司未与其结算,仍欠工程款,让原告找被告安徽开天建筑有限公司去领款。如此反复,被告间相互推诿,致所欠水泥款至今未得分文。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2014年5月9日的领款单载明的单位或姓名以及领款人均为陈鹏,并没记载原告侯磊的信息,该份证据尚不能证明原告与其所诉被告尚欠水泥款17600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经本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未查询到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安徽开天建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按照原告提供的安徽开天建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清颍路房改办综合楼4号楼”,本院并未找到该公司。原告在本案中所列被告“安徽开天建筑有限公司”身份不明确。综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退回原告侯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任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