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司惩9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曾旭光劳务合同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旭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926—1号被拘留人:曾旭光,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诸城市龙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92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青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龙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诸城市龙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旭光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