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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富义与陈斌、林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富义,陈斌,林玉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1360号原告:林富义,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斌,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玉钦,女,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富义诉被告林玉钦、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富义、被告陈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玉钦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富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林玉钦、陈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1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8%,本金10万元从2010年11月5日起,本金13万元从2012年7月20日起,本金8万元从2012年9月17日起,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林玉钦、陈斌承担。事实与理由:林玉钦以陈斌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1万,其中2010年11月5日借款10万元,2012年7月20日借款13万元,2012年9月17日借款8万元,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并由被告出具借条认欠。但所借款项本息至今未还。林玉钦、陈斌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陈斌辩称,对林富义的诉请没有异议。林玉钦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林玉钦与陈斌的结婚证及离婚证复印件。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林玉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到庭质证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玉钦与陈斌于1985年12月15日结婚,于2016年2月18日登记离婚。2010年11月5日,林玉钦向林富义借款10万元,2012年7月20日,林玉钦向林富义借款13万元,2012年9月17日又借款8万元,共计31万元,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并由林玉钦向林富义出具3份借条认欠。嗣后,所借款项的本息均未偿还,遂成讼。本院认为,林富义与林玉钦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林富义提供的借条原件为凭,陈斌、林玉钦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故对林富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林富义主张借款按约定的月利率1.8%计,于法不悖,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无证据证明本案的借贷关系违法,故依法应予保护。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林玉钦应负清偿借款本息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借款是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也未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斌应对上述借款本息负共同还款责任。林玉钦、陈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玉钦、陈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林富义借款本金31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8%,本金10万元从2010年11月5日起,本金13万元从2012年7月20日起,本金8万元从2012年9月17日起,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6元,由林玉钦、陈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航光人民陪审员  薛玉钦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海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