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郭郑尔、朱红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郑尔,朱红梅,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337号申请人郭郑尔,女,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会玲,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红梅,女,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申请人宋成,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郭郑尔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91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郭郑尔以其名下位于中原区建设西路×号×号楼×单元×层×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48)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红梅、宋成银行存款5091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郭郑尔名下位于中原区建设西路×号×号楼×单元×层×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48)。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