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征收被执行人李志龙、周冬云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志龙,周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81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湘乡市望春门街道务门前街67号。负责人周向集,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夏、成水祥,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李志龙,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周冬云,女,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征决[2016]X3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湘乡市征决[2016]X3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智毓审 判 员 成小南代理审判员 喻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彩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