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桥头耐火材料厂、清洲矿业(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桥头耐火材料厂,清洲矿业(山东)有限公司,韦清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4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桥头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清洲矿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解放路。被执行人韦清洲,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德州市。本院执行的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桥头耐火材料厂申请执行清洲矿业(山东)有限公司、韦清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4)周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