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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林世蓥与陈锦、陈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蓥,陈锦,陈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2民初3940号原告林世蓥,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锦,女,1973年1月4月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金云,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连江县。原告林世蓥与被告陈锦、陈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世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锦、陈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世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俩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0.2%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7日,被告陈锦向原告借款10000元,陈锦向原告写了一份“向林世蓥借人民币10000元,月利息0.2%”的借条,约定借期一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至今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陈锦、陈金云未做答辩。林世蓥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1张,证明本案借款事实。2.被告陈锦身份证复印件及陈锦、陈金云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陈锦身份情况及俩被告系夫妻。本院调取的证据:连江县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材料,证实陈锦、陈金云于2003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陈锦、陈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出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7日,被告陈锦向原告借款11000元,借款时出具了一份“向林世蓥借人民币10000元,月利息0.2%”的借条,借款后被告未还款。另查明,陈锦、陈金云于2003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陈锦向林世蓥借款10000元,有陈锦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锦应负责偿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被告陈金云与被告陈锦于2003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是夫妻关系,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陈锦、陈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予以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锦、陈金云欠原告林世蓥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0.2%计算,从2016年9月27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元,由被告陈锦、陈金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锦生人民陪审员  陈 瑛人民陪审员  王 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俊附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void(0);?)第十九条(?javascript:void(0);?)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法信超链:国家法律1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Zyfl&gid=A190802&tiao=24”t”_blank?)地方法规1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Dffl&gid=A190802&tiao=24”t”_blank?)案例5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Alyz&gid=A190802&tiao=24”t”_blank?)期刊10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Flqk&gid=A190802&tiao=24”t”_blank?)ד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