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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指执字第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虞晓光,杨琴,魏庆来,章丽莉,汪登银,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指执字第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51645P。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3号楼商务楼K区K019-K623室,组织机构代码:57610919-9。法定代表人:章丽莉。被执行人: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3号楼商务楼K区,组织机构代码:66479084-2。法定代表人:虞晓光。被执行人: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588号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办公综合楼F1108,组织机构代码:56381807-6。法定代表人:汪登银。被执行人:虞晓光,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杨琴,女,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魏庆来,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章丽莉,女,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汪登银,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杨阳,女,198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申请执行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虞晓光、杨琴、魏庆来、章丽莉、汪登银、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任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省华夏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魏庆来、章丽莉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1#商业楼-2043室(第二层)房产,上述房产经三次拍卖均已流拍,随后本院对该房产进行变卖,但在变卖期间,仍然无人报名。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拍卖底价作价1980686元交由其抵偿债务,不足部分继续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庆来、章丽莉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1#商业楼-2043室(第二层)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魏庆来、章丽莉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1#商业楼-2043室(第二层)房产作价1980686元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伏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