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1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卜武根与于根荣、于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武根,于根荣,于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304号之一原告:卜武根,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根荣,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告:于保根,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原告卜武根诉被告于根荣、于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武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计2347元,由原告卜武根负担。审 判 员 吴 斌代理审判员 徐君璐人民陪审员 王健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梦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