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振合、薛德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合,薛德森,刘辉,青岛海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95号申请人赵振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薛德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刘辉,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海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薛德森,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赵振合与被申请人薛德森、刘辉、青岛海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鲁0281民初1033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6)鲁0281民初103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5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刘梅所有的位于胶州市胶黄铁路东扬州路南房产一处(胶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