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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国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1刑初57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会,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国会驾驶黑色奔驰轿车在北安市北顺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驶至诚义汽车修理部门前时与被害人张某相撞后逃逸,张某被撞倒在地。20时30分许王某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时与张某身体发生碾压,随后王某报警。警察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张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生前腹腔肝脏挫裂失血死亡。经北安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国会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行人张某无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张国会于2016年10月2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在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国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被害人张某尸体照片;2.书证110报警服务台值班记录、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吸毒现场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谅解书、协议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关于被害人张某死因说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王某、于某某、刘某某、刘某某1、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国会的供述和辩解;5.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6.北安市公安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7.高速出口监控视频。并建议法庭对张国会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之间确定刑罚期限。被告人张国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国会驾驶黑色奔驰轿车在北安市北顺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驶至诚义汽车修理部门前时与被害人张某相撞后逃逸,行人于某某于20时26分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发现一具女尸趴在地上,20时30分许王某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时在张某尸体上碾压过去,王某拨打110报警电话。警察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张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头面部、四肢损伤,符合身体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所致;腹部及腰背部见多处擦伤,对应腹部肝脏见广泛挫裂伤,符合身体在做减速运动时与其它物体(如地面)相互作用所致。鉴定意见为张某系生前腹腔肝脏挫裂失血死亡。经侦查,被告人张国会于2016年10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在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110报警服务台值班记录、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10月24日20时26分,110接到于某某的报警,称发现一具女尸趴在地上,20时28分、20时30分他人重复报警;2.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吸毒现场检验报告书,证明事发当天王某没有饮酒、吸毒;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肇事车辆照片,证明黑色奔驰轿车受损痕迹为正面受到碰撞形成,前风档受损部位为该车与行人发生相撞后所形成及肇事车辆相关情况的照片;4.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张某尸体照片、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关于被害人张某死因说明,证明死者张某头面部、四肢损伤,符合身体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所致,腹部及腰背部见多处擦伤,对应腹部肝脏见广泛挫裂伤,符合身体在做减速运动时与其它物体(如地面)相互作用所致,张某系生前腹腔肝脏挫裂失血死亡。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及张某系生前腹腔肝脏挫裂失血死亡,系身体在做减速运动时与物体(如地面)相互作用所致。结合尸检中仅检见胸腹部及背臂部擦伤,张某死亡原因符合与物体相互作用所致,与车辆辗压无关等相关事实;5.北安市公安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路面上有黑色轿车的碎片和散落物,还有奔驰牌轿车的车标;6.高速出口监控视频、情况说明,证明张国会驾驶的奔驰牌轿车未悬挂号牌,根据高速公路收费金额判定该车于当晚在大耿家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7.谅解书、协议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张国会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获得家属的谅解、交警大队已向其家属通知办理尸体丧葬事宜及张某的身份信息及张国会、王某的驾驶证明等情况;8.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0月24日20时30分许,开车自北向南行驶到尼姑庵道口时,看见一个人在道路西侧趴着,在车里报警的经过;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0月24日20时30分许,驾驶出租车在北顺路自北向南行驶,过了尼姑庵道口后看见地上有个黑影,之后车就从黑影上压过去了,颠了几下。下车后发现是一个人趴在地上,并报警的经过;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坐朋友的车从农场回家,车辆进北安后在北顺路自北向南行驶过了尼姑庵之后,看见车右前方的地上有个人,当时没看清是躺着还是趴着,报警后也没有在现场停留,直接回家的经过;11.证人刘某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与其系邻居,当天张某在其家聊天一直到8点多,张某好象穿红色的毛衣,戴个口罩,穿双黑色的棉鞋;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张国会的妹夫,听张国会说在北安刚下高速把人给撞了,撞完就开车走了,把车开到其经营的门窗厂,准备自首等相关情况;13.被告人张国会的供述,证实其当晚6点左右,开车从哈尔滨大耿家收费站上了高速,准备走国道去克东,到北安北收费站8点多,从高速出来走到路口往南走,当时没有路灯非常黑,走到出事地点时对面过来一辆大车,车灯非常亮,会车时就听到“咕咚”一声,撞上了什么东西,右侧风挡玻璃碎了,其当时非常害怕,也没停车一直往前走,一直开车路过兰西去肇东,到肇东已经半夜,把车放到亲属的众鑫门窗厂的院内一直在车上呆着,直到第二天早上5点多,从肇东打车到北安想投案自首及赔偿死者家属57万元并获得谅解等相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与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的尸体检验报告、张某死因说明及本案调查的事实不一致,故对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不予采信,张国会应当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张国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王瑞秋人民陪审员  张仁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广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