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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刘永、李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刘永,李素英,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4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西街北。法定代表人:张巧英,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强,系该行职工。被告:刘永,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被告:李素英,女,汉族,1989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万通集团。法定代表人:吕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刘永、李素英、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永、李素英、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永、李素英、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