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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务成、尚耐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务成,尚耐新,焦翠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766号之一申请人:吕务成,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尚耐新,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焦翠玉,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申请人吕务成与被告尚耐新、焦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务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吕务成以其自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务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尚耐新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