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奇辉与张正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辉,张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奇辉,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下堡村农民。被执行人张正花,女,汉族,平川区水泉镇枣园村农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执行期限到期,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找到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第5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