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潜江市巨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湘、唐世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巨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湘,唐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49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巨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湘,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唐世杰,男,1946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巨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湘、唐世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湘、唐世杰已全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民终4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十)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绍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