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7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昊张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7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士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经伟,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张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昊张贺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8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张贺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304国道东南、矿区铲运队北侧兴达22—商3号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