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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万军与赵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军,赵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2714号原告:李万军,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赵秀娟,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李万军与被告赵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军、被告赵秀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秀娟给付欠款43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赵秀娟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4日,丁义锁从我处购买装潢材料,价款为43400元,当时丁义锁给我出具欠据一枚,由被告赵秀娟提供担保,约定于2017年4月14日还款。欠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赵秀娟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秀娟给付欠款43400元。原告李万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一枚,该枚欠据能够证明丁义锁从原告李万军处赊购装潢材料、价款为43400元,由被告赵秀娟担保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赵秀娟对该枚欠据无异议,本院对该枚欠据予以采信。被告赵秀娟承认原告李万军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现在没有钱没有能力偿还原告李万军欠款,只能等到秋天后还款或者用其工资款按月偿还该笔欠款。本院认为,被告赵秀娟承认原告李万军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万军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赵秀娟辩称现没有偿还能力、只能等到秋天后还款或者用其工资款按月偿还该笔欠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另被告赵秀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万军欠款4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被告赵秀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