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温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710号原告:温某,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华,上饶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承担。审判员 张友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