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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温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710号原告:温某,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华,上饶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承担。审判员  张友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