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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亮申请执行唐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唐高杨,唐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唐高杨,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镇。被执行人:唐相斌,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高杨、唐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相斌所有的皖KW66**号东风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唐相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