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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唐小华、唐运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华,唐运跃,唐运双,关盛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7号申请执行人唐小华,男,1982年12月5日,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申请执行人唐运跃,男,1984年10月15日,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申请执行人唐运双,女,1987年6月12日,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关盛炎,男,1962年2月21日,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小华、唐运跃、唐运双与被执行人关盛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关盛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唐小华、唐运跃、唐运双与被执行人关盛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盘进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