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仕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仕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终35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仕强,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1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仕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229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李仕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李仕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赔被害人车某人民币2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仕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仕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仕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仕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仕强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刑初229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婉红审 判 员 黄宏亮审 判 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中义代书记员 黄小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