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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春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58号申请人:李春彬,男,汉族,1952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春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春彬称,李金峰系申请人之子。2016年10月22日,李金峰随“鲁荣渔58117”船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特申请依法宣告李金峰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金峰,男,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汲水乡红旗行政村李寨村078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李春彬之子。2016年11月29日,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6年10月27日8时许,胡安清到石岛边防派出所报警称:2016年10月22日22时许,李金峰随‘鲁荣渔58117’船在126海区作业时落水失踪。据推测,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李春彬申请宣告李金峰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金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金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金峰出海作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李金峰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李金峰仍杳无音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金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