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向开玉、蒋向东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及石远军、朱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开玉,蒋向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朱爱华,石远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开玉,女,土家族,高中文化,住吉首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向东,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吉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地址:吉首市。负责人:熊庭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少山,男,土家族,住址湖南省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男,苗族,住址湖南省永顺县。原审被告:朱爱华,女,汉族,个体户,住吉首市。原审被告:石远军,男,苗族,个体户,住吉首市。上诉人向开玉、蒋向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及原审被告石远军、朱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蒋向东、原审被告石远军申请对《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石远军的签字真伪进行笔迹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42元,现退还给上诉人蒋向东、向开玉。审 判 长 陈春亮审 判 员 李华华审 判 员 张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杜 娟附判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