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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财保186号申请人李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苏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00000元。申请人李某以其所有的×××号丰田牌小型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苏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00000元;二、将申请人李某所有的×××号丰田牌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可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