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彬与甘肃武威益农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薛宏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彬,甘肃武威益农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薛宏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彬,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彬,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志江,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武威益农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法定代表人:秦万全,该公司董事长。实际负责人:沈立军,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薛宏,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生,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彬因与被上诉人武威益农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农公司)、薛宏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刘彬提交了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陈红琳种植福欣(三星)品种56亩,损失为110880元。该说明是对该所(2010)第0841司法鉴定意见的补充,能否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应予审查。另外,一审在查明路作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仍将其列为当事人程序不当。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永忠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代理审判员 胡春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佳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