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路志刚申请执行赵迎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志刚,赵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路志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玉河乡。被执行人:赵迎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本院执行的路志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迎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路志刚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迎春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赵迎春银行存款6157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