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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腾腾与董雨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腾腾,董雨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腾腾,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青,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王腾腾之父,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雨菲,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璇,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腾腾与被上诉人董雨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腾腾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l3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腾腾上诉称:手机的最终状态不是上诉人造成的,因为最后被上诉人自己摔完自己的手机后,该手机仍是完整带屏的。本案被上诉人拿了一个与事发现场手机没有关联的《手机鉴定书》,导致办案民警对上诉人做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被上诉人不应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应不予受理此案。鉴于本案立案证据《手机鉴定书》与事发现场的被摔的手机没有关联,事发地又不在济南市历下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董雨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腾腾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style=''cousor:pointer''>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王腾腾上诉称《手机鉴定书》中所鉴定手机与事发现场被摔的手机没有关联问题,属实体审理范畴,在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不予审查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王腾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