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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敏龙、刘明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龙,刘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57号申请执行人:徐敏龙,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弋阳县。被执行人:刘明生,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农民,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敏龙与被执行人刘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3970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项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