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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7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耿常艳与王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958号原告耿常艳诉被告王志刚、北京盛世恒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常艳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常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耿常艳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田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