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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付周与王坤、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周,王坤,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菏泽鑫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035号原告:王付周,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坤,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曹县中兴路西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8060R。法定代表人:李瑞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彬,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鑫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曹县曹邵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5435728XW。法定代表人:邵明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周与被告王坤、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菏泽鑫光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付周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