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刚与被告王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刚,贵州天泰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王筠,张川,刘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93号原告李德刚,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宋黔林,贵州黔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武岗,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贵州天泰鑫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筠,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俊杰,贵州诺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筠,女,汉族,贵阳市人。被告张川,男,汉族,贵阳市人。第三人刘冰,男,汉族,贵阳市人。原告李德刚与被告贵州天泰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王筠、张川、第三人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黔0302民初309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德刚不服判决,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黔03民终435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天泰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王筠、张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20元,由原告李德刚承担。审 判 长 王梓安人民陪审员 邱恒昌人民陪审员 陈 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