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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30刘桂付与盐城市路灯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付,盐城市路灯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330号原告:刘桂付,男,汉族,1954年10月14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涛,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路灯管理处,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施杰,该管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宗武,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66号房产交易中心综合楼。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军,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桂付诉被告盐城市路灯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桂付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路灯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桂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桂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