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双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鹏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双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崔鹏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9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双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莲。被执行人崔鹏举。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哈尔滨双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鹏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