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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婷与周建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婷,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郑婷,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周建军,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