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婷与周建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婷,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郑婷,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周建军,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