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九龙乡长春岭村。 法定代表人邓忠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年农场1栋1号。 法定代表人张苏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执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2014)兴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中张苏平64%、仪宁20%、张剑平16%),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戴 飞 审 判 员 刘 军 助理审判员 李学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