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蔡晖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蔡晖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02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蕾,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高廷,男,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员工。被告:蔡晖南,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被告蔡晖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减半收取计1787.5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颜永春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