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鲁建首与江西省玉茗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申云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建首,江西省玉茗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申云刚,申应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983号原告鲁建首,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邓文波、付谱华,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玉茗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南延伸段1533号二栋2-10室。法定代表人项永明,经理。被告申云刚,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申应云,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建首诉被告江西省玉茗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申云刚、被告申应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建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建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鲁建首负担。审判员 邱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有梅 来源:百度“”